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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信息披露监管漏洞 供货商危机凸显
发布时间:2007-06-15 | 信息来源:中国商报

  “账款支付不透明是原因之一。”这是山西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周处长针对近日山姆士超市供货商危机说的一番话,他表示,去年11月实施的商务部等5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结款期限最长60天,但现实中,超市账款支付并不透明,而且信息披露总在企业被掏空后,日前山姆士超市供货商危机就再次考验了超市信息披露和监管的漏洞。

  信息披露总在企业被掏空后 
   
  消费者知道山姆士超市危机是从供货商连续三天的阻断交通开始的,这些天山姆士超市建南店大门紧闭,广场前保安把守,不让进出。据现场的供货商反映,用车堵在两边人行道上,阻断交通也是无奈之举,供货商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做法引起政府部门的注意,帮助他们维权,尽快挽回他们的巨额损失。
   
  “经历超市欠款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停止供货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太原市海威乐食品有限公司的陈经理介绍,2001年以来先后经历了华宇便利、家世界等多家超市关门的他,目前由于欠款额度越来越大,经营的品种日见萎缩。
   
  根据代理商联合会初步估计,为山姆士供货的供货商超过400家,从去年开始,超市就经常拖欠货款,截至目前,所欠货款在8000万元以上。
   
  那么,为什么供货商在刚发现被欠货款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而非得等到要倒闭时才引起重视呢?据省代理商联合会秘书长孙国强和供货商介绍,这要归于很多山姆士的供货商的手机上都收到的一条短信息。据介绍,发信人正是山姆士超市董事长冯长洪,短信标题是“告全体供应商”。
    
  供货商提供的冯长洪发给大家的短信显示:“现在我觉得应该把山姆士的真实情况向大家披露:2005年底,我与肖萃达成一个口头协议,每月付给我20万元,山姆士由她来经营,我从上月发现他们通过必高(汽修厂)与维尔士发生大额的资金往来,并通过必高提取大量的现金,此时发现账上只有20多万元了,而超市的存货不足2000万元,其实他们已通过自己的公司维尔士与山姆士供货商的关系来采取改账、销帐、毁账的方式把企业的钱都掏空了。”
   
  “一看到这个短信大伙就赶来了。”据一供货商介绍,从去年开始,山姆士超市结款就不正常,供货商大都体谅超市,按时供货给超市。但是今年2月份以后,超市没有再给他们结过账,而且超市一直就没有相关负责人出来给他们一个说法。
   
  据供货商介绍,他们都知道按照国家规定,账款应及时结清。但当他们按约定账期找超市结账时,超市方总会找出各种借口,比如供货商曾经出现过退货现象等;如果供货商没有出现这些问题,对方就称资金周转困难。
   
  尽管供货商目前已在山西代理商联合会的组织下成立了山姆士维权工作小组,但供货商能做的也就是分别自查欠款金额、欠款凭证,完善资料,以便及时和山姆士超市进行对账。待双方对账确认后,供货商将要求山姆市超市及时出具欠款确认书。
   
  有的供货商代表反映,最初是因为信任才与超市开始合作,达成按月结款的共识。但有的超市停业半年前就已经不能按合同正常结款,直到超市突然宣布停业,事先没有通知停业及停收商品,而且对所有商品和所欠货款也没有任何解决办法,法人代表和股东以及经理都不和供货商见面。
  
   账期问题是零供矛盾的重要问题。目前,国内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三个月之后支付,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半年。
   
  据了解,超市的利润率一般维持在10%左右,不是很高,但如果经营得当,在月末偿还供货商的货款应该没什么问题,但是据说有些超市里存在一些挪用款项的现象,这应该是月末无法偿还供货商货款的主要原因。
   
  这再一次地对超市信息披露提出质疑,建立正常合理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是搞好零供关系的基础,而监管的不到位更加剧了信息不透明所带来的危害。

  供应商应强化风险意识
   
  零售行业处于商品流通终端,直接面对消费者,而其上游联系着成千上万的供应商,每个供应商又联系着成百上千的职工,零售商与供应商还联系着许多贷款银行。如果不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特别是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预防和监控措施,一旦零售商因为资金等问题倒闭破产或与供应商发生其他矛盾冲突,将会产生连锁反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实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商务部等5部委实施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规定: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项为由拖延支付货款;此外,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题,《办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而供货商一旦发生不公平交易时,受侵害一方应向各地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接受举报的部门如发现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商务部研究院国内贸易战略与规划研究部副主任张育林认为,供应商这些年往往成为零供矛盾冲突中的受害者。产能过剩、大多数商品供过于求的严峻现实迫使供应商在与零售商的业务往来中处于被动地位。一些供应商饥不择食,慌不择路,千方百计想挤进大卖场、大超市,投机意识强而风险意识欠缺,在与不正当、不合法经营的零售企业合作中免不了上当受骗。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已是供货商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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