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商业经营中的“零供矛盾”,5月22日,成都市正式出台了《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令禁止零售商收取进场费、合同续签费、装修费、店庆费等10个收费项目,并规定货款支付期限最多不能超过60天。
多年来,商业经营中零售商依仗优势地位,变相收取供应商各种不合理费用或索要商业贿赂,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也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此次出台的《办法》要求,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零售商收取供应商交纳的促销广告费时应按照会计制度如实入账,并依法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办法》还首次明确禁止了10个零售商收费项目,其中包括: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进场费、合同续费、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商场改造或装修费、店庆费、新品上市费、仓储费、网络维护费、货架费、变相服务费等,以及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的费用。
此外,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问题,《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供应商应当及时对账,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同时,为防止出现“霸王合同”,成都市推荐零供双方使用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交易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