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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众有奖举报法规监管到位
发布时间:2011-02-22 | 信息来源:中国网
  春节前后,包括著名国际超市连锁品牌家乐福在内的商家价格欺诈被媒体曝光后,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并随即引发一场“商超价格清查风暴”。而在国外,这些商家是否也存在类似的“购物陷阱”?各国法律对于此类现象又有哪些严格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就此,本报驻海外记者发回一组“商超价格欺诈”海外调查,以飨读者。
    
  今年春节前夕,国际知名零售商家乐福价格欺诈的消息引发国内高度关注,韩国媒体也对此进行了大幅报道。而其实早在十年前,家乐福在韩国就因为收取“入场费”等非法行为遭受重罚,甚至2003年韩国家乐福关闭了所有在韩店铺,退出了该国市场。
  
  “国际惯例”致家乐福退出韩国市场
  
  韩国自1996年对外开放零售市场以后,法国家乐福和美国沃尔玛就率先进入韩国市场,开设了多家卖场。但在随后的经营中,家乐福没有入乡随俗,仍旧坚持其向商品供应商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国际惯例”,结果遭到韩国上至政府监管部门,下至供货商和普通消费者或明或暗的各种抵制。
  
  2001年9月,韩国家乐福某子公司委托一家快递公司投递中秋礼品,结果在投送过程中发生差错,不得不向消费者支付1亿3000万韩币的赔偿金。家乐福为了转嫁损失,在供货商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扣除了112家食品商的货款。在接到供应商的举报后,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对家乐福下达了7亿5460万韩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韩国各大媒体刊登对家乐福的处罚决定。
  
  根据当时韩国媒体的报道,包括家乐福在内的外资超市在促销或特价时,只要求合作企业承担损失,自己却逍遥事外,因而引起包括韩国本土大企业在内的集体供货抵制。统计显示,自1998年到2001年期间,家乐福对供货商的各类不合理收费高达1776亿韩币,韩国政府先后3次向家乐福下达处罚决定。最终,2003年家乐福退出韩国市场。
  
  乐天超市“炸鸡风波”引总统府关注
  
  其实在韩国,政府对大型零售企业的设置持限制态度,因为一家大超市的设立,将会导致数量众多的小型零售商、小饭馆、小便利店的关门,会造成严重的失业问题,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对于超市的促销,韩国各界也是紧盯不放,大超市稍有不慎就可能惹祸上身。
  
  2010年12月,韩国乐天超市推出了5000韩元的炸鸡(一整只炸鸡),结果引发轩然大波。由于相同分量的炸鸡在小商店平均要卖1万6000韩元,因此很多韩国消费者对乐天超市的低价炸鸡趋之若鹜。但此举引发韩国社会的广泛争论,很多人站出来把乐天超市形容成“扼杀小规模炸鸡店的不良大型企业”,连韩国总统府政务首席秘书郑镇硕也提出疑问,认为“超低价炸鸡”是不是促销其他商品的一种诱饵。由于争议过大,乐天超市在一周后宣布停售低价炸鸡。
  
  调查显示,近年来在韩国,虽然大型超市基本没有类似家乐福、沃尔玛在中国的这种赤裸裸的价格欺诈活动,但是仍然存在违法收取“促销费”等侵害中小供货商的行为。
  
  根据韩国中小企业中央会今年1月4日发布的调查结果,向百货商店和大型超市供货的中小企业,有16.7%声称受害于大企业的不公正交易行为。其中受害最多的是“被强制要求参加特价活动”,占36%,然后依次为“被不合理要求下调商品价格”(占34%)、“不当赠品”(占26%)、强迫调整商品位置(占22%)。调查结果还显示,大多数中小企业对这种不合理要求采取了“被迫接受”的态度,要求改正和取消供货的只占12%和4%。
  
  对超市价格欺诈进行有奖举报
  
  总结韩国大型零售企业比较“规矩”的原因有多个,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监管到位。韩国政府下设了专门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查处各种价格欺诈、垄断、合谋涨价等侵害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利益的行为。韩国政府对大型流通业者的不法行为一直持严厉打击的态度,尤其对知名百货商店和大型超市,更是处罚“不手软”。根据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2010年公布的数据,2007至2009三年间,共查处大型流通业者非法行为35件,处以罚金20亿6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200万元)。
  
  另外,韩国在2005年4月还实行了投诉奖励机制,对于大型超市和流通业者的价格欺诈和强收“促销费”等不法行为进行“有奖举报”。根据细则,每次投诉一经核实属实,举报人将获得100万韩元的奖励金。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还开通了网上投诉中心,鼓励普通消费者进行网上举报。
  
  其次是法规到位。韩国对于超市的价格欺诈行为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严格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韩国消费者在超市结账时发现价格与标签不符,可以向当地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投诉。如果某超市或流通企业被消费者频繁投诉,那么公正交易委员会将在充分调查后,发布“消费者受害注意警报”,并向社会公开超市或企业的名称。如果超市继续频繁使用虚假价格标签或是有组织的进行违法价格欺诈,那么该企业就违反了《公正交易法》和《刑法》,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加大对大型流通企业“促销费”管制
  
  从2008年4月开始,韩国政府加大了对大型流通企业的“促销费”管制。明确规定包括大型书店、百货商店、一定规模的便利店、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网店、大型电视购物等,禁止向消费者和供货商转嫁“促销费”,包括禁止要求供货商向小规模超市、便利店等派出促销员,禁止向相关人员提供促销奖励金等。修改后的“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促销费”应当按照利益均等的原则进行划分,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促销费”一般由流通企业和供货商按照一半对一半平均负担。
  
  修改后的法律还明确规定,禁止卖场向供货商要求提供“销售奖励金”或是“赞助金”,并对促销员的派遣进行了严格限制。法律还规定,在卖场营业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一般是1年),卖场不能无故取消供货商的供货资格,也不能无故调整供货商商品位置。如果必须要作出调整,卖场应对供货商作出某种经济补偿或是调整到其他合理位置,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是中小企业供货商“抱团”形成行业组织,避免“单挑”大型零售商。类似家乐福这样的零售业巨头,由于占据销售的终端,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借助大卖场提高销售量,因而在与销售卖场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韩国中小企业有各种各样的供货联盟或是行业协会,提高供应商在与零售商交易中的实力,尽量避免单个小供应商直接面对大销售商。在韩国,农产品有“农协”,水产品有“水协”,还有各种林林总总的中小企业商会等,在某种意义上遏制了大零售商的“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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