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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加强生猪产品安全监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7-04-17 | 信息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日,为保证生猪产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肉类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发布了《加强本市生猪产品安全监管的通告》。

    该通告规定:上海市的屠宰场、肉类批发市场和生猪产品运销户必须对其经营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未经“瘦肉精”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病害、变质、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肉品一律不得生产经营。上海市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来自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或屠宰场,并且经“瘦肉精”检测合格。屠宰场和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其经营的生猪或生猪产品的来源、去向的可溯源记录。

    上海市生猪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者)如违反《食品卫生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肉类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上海市屠宰场、肉类批发市场和生猪、生猪产品的运销户,签定了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向社会作出了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保市民食用猪肉安全,如有违法,愿意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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