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标注规定》有望年内实施
发布时间:2007-08-21 | 信息来源:超市168

    在日常生活中,有人喝牛奶会拉肚子,有人吃海鲜会过敏,有过敏体质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倍加小心,但由于食品配料的复杂性,“明刀”好躲“暗箭”难防。这不,对牛奶过敏的王先生在超市里左挑右选的买了一袋纯杂粮面包,才吃了不到一半就觉得肚子疼并有吐的感觉。王先生肯定地说:“我一定又中招了!这里面一定有牛奶。”

    调查:食品包装均无“过敏提示”

记者近日走访了兰州市内几家大型超市发现,多数国内食品无“过敏”标注,除“康师傅”、“达能”等牌子的系列食品在商品包装上注明“本生产线可能还生产含××的产品”外,其余很多食品都只是在包装上标明主要成分。有一些小厂家生产的食品连配料都标注不清,更不用说什么过敏提示了。但记者发现,一些进口产品标示详细,提醒消费者:产品可能含有某些容易引起过敏的成分,如“过敏提示:配方中不含××成分,但不保证生产过程中不含××成分。”但提醒几乎为英语、韩语、日语等原产国的文字,消费者一般很难看懂。

    “过敏提示”相关法规是空白

    甘肃省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现行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只要求食品标识上标注品名、配料、厂名、厂址、联系电话、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方法等内容,并无“过敏提示”的强制要求。而乳类、蛋类、海鲜类、坚果类、饮料类等食品,都可能会引起一些特定体质人群的过敏反应。由于该《通则》没有对过敏提示等相关项目做强制的要求,因此有消费者在食用了含有过敏成分的食品后遭遇”暗箭“的事情时有发生。而目前没有实施食品“过敏提示”,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问题仍是重点,没有精力涉及食品“过敏提示”,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企业自然不会标注“过敏提示”。

    《食品标识标注规定》有望年内实施

    近日记者从甘肃省质监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形成意见稿,有望于年内正式公布实施,首次强制规定易过敏食品必须标注“过敏提示”。经了解,为减少食物过敏现象的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标识标注规定》意见稿中,强制要求容易引起过敏的食物必须标注“过敏提示”,同时详细规定了警示语的内容,如食品中含蜂皇浆则应当标注“该产品含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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