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认为退货5.7996万元,而超市认为退货金额6.1396万元,因为证据不足,广州供货商状告西安人人乐一案,昨日决定延期一周开庭审理。
备受关注的广州供货商状告西安人人乐一案,昨日上午10时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正式开庭。原告广州市雅信化妆品厂提供证据表明:从2000年12月到2002年6月,厂方共为西安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供货总额32.1539万元,人人乐为厂方支付货款24.7164万元。对厂方提供的证据,人人乐当庭予以认可。厂方代表又提供证据,在供货合作期间,人人乐凭商品退货单共退货5.7996万元。人人乐代表立即予以反驳,认为退货金额应是6.1396万元,相关证据在7天内提交法院。
鉴于证据不足,退货金额不能确定,法官当庭宣告此案延期一周时间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