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里买到过期饮料 较真顾客非索赔千元不可
发布时间:2006-05-17 | 信息来源:郑州晚报
      一顾客在超市花2.7元买了瓶饮料,后发现这是瓶过期两天的饮料。顾客向超市提出1000元的赔偿,但被超市拒绝。 

      15日20时20分,郑州市民李先生来电,称他和家人在桐柏路十八超市买了瓶果粒葡萄柚饮料,结完账打开饮料后,才发现饮料已过保质期两天了。李先生要求商场赔偿1000元,但现场负责人只同意赔付20元钱。“我常在这里买东西,相信他们,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我要求1000元赔偿不过分!” 

      超市负责人施锋解释,因超市经常有快过期的饮品下柜,当时是工作人员疏忽,剩了一瓶没下柜。施向李先生致歉后,把赔偿金额提高到200元,但李先生仍不同意。 

      昨日,郑州市中原区工商局法制科一王姓工作人员说,根据相关规定,对出售这些超过保质期产品(属劣质)的,只要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工商部门收回售出产品,并对售出者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而消费者有权要求超市进行1+1赔偿,即获赔偿5.4元。 

      天基律师事务所訾建营律师表示,双方积极协商值得提倡,但要求要适度,否则协商不成,被迫进行仲裁或诉讼是很不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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