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淳安工商分局对千岛湖某超市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所谓的“专柜费”或“管理费”为名,变相收取供应商费用一案,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这是淳安查处的首起零售商供应商不正当竞争案。
今年3月27日,淳安分局执法人员对全县所有超市例行食品安全、食品索票索证、食品台账检查,在某超市负责人的总分类账、明细账中,发现含有供应商“专柜费”、“管理费”等项目。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从2006年12月开始,以所谓的“专柜费”、“管理费”名义,向佛山市康富来保健品有限公司、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金日集团等三家企业(供应商)收取费用,声称用这些钱发放给这三家企业派驻的促销员作为福利。从2006年至今,该超市共收取费用23350元。
工商部门表示,变相收费已属违法,更过分的是,2008年,该超市在上述三家企业并没有向超市派驻促销员的情况下,仍然收取所谓的“专柜费”、“管理费”,其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构成变相收取费用行为。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目前,工商部门已对超市作出了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