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务部草拟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草案)》,商品零售场所从6月1日起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生鲜熟食包装排除在外
《办法(草案)》规定,"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办法(草案)》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同时,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小票应单列塑料袋价格
草案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违者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塑料袋价格和数量将在购物小票上单独列示。草案禁止商家以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违反以上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商家提议明确最低限价
商家还应向合法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违者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在昨日公示的《办法(草案)》中并未对塑料袋的具体价格做出规定,有商家提议应对此进行完善。北京物美集团品牌总监富宇昨日表示,该"限塑令"中应该加入商家对塑料袋最低价格的限制,这样可以加强《办法(草案)》的可操作性,防止各个商家利用各种促销手段变相降低塑料购物袋价格,使塑料袋再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