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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设告示牌 本溪一超市竟然公开销售过期食品
发布时间:2006-06-09 | 信息来源:辽沈晚报
  大堆的过期食品竟然被摆放在超市内公开销售,店方还在上面堂而皇之地标明了“过期食品”。

  昨日,记者在本溪市平山区馨源购物广场双拥店亲眼看到了这一幕。

  过期食品超市公开卖

  “我家楼下的超市里公开出售过期食品,那字还写得挺大呢!”接到读者电话,记者随即赶到了位于本溪平山区双拥小区楼下的这家超市,刚一进门,迎面映入眼帘就是标明了“过期食品”的一大堆饮料。

  记者注意到,这些“过期食品”主要指的是一种叫做“花草茶”的饮料,生产日期是“2005年4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这些“花草茶”在两座食品架之间摆放了三四层,店方还专门为这些过期饮料作了一张精巧的告示牌,上面写着“过期食品”4个大字,一个头带厨师帽的小卡通人伸手指着“小激活1.00元/瓶”和“花草茶0.6元/瓶”两行字。

  超市里零星的几名顾客没有人对这些过期饮料表示出兴趣。不过打电话的杨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母亲和邻家阿姨就一起买过这种过期饮料。

  杨先生说,据他观察,购买过期饮料的多数都是老年人。“为啥买过期饮料?图便宜呗!认为过期时间还不长,喝起来没事儿。”

  杨先生把母亲买回家的过期饮料倒掉了,但邻家阿姨已经喝了

  出事儿商家得负责

  过期食品对消费者有什么害处?到底能不能卖?

  本溪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食品安全处的王玉娟告诉记者,过期食品是肯定不允许销售的,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综合性法规,像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负责流通领域监管的工商部门执法。

  本溪市工商局消保处王希明处长说,食品的期限分为保鲜、保存、保质和有效4个期限,保质期指的是食品的最佳食用时间,过了保质期的食品质量不确定,很可能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

  王处长说,过期食品虽然不一定是变质食品,但是已经超过了最佳食用时间,因此是不允许销售的。即使商家在销售时说明了是过期食品,但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了不良后果,商家仍然不能免责。

  王处长说,因为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对过期食品的销售做出明确规定,他们只能采取行政措施责令商家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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