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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状告青华朕不正当竞争获赔47万
发布时间:2006-10-08 |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因以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联公司)将北京青华朕商场有限公司(简称青华朕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青华朕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双飞雁”图形注册商标和“华联”文字,分别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青华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华联公司47万元。

      原告华联公司起诉称,原告公司依法享有“双飞雁”图形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公司多年经营,“双飞雁”商标已经成为全国零售行业普遍认可和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商标。后原告发现被告北京青华朕商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双飞雁”图形注册商标。北京青华朕商场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原告与被告北京青华朕商场属同业竞争者,北京青华朕商场的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北京青华朕商场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5万余元经济损失,并承当相应诉讼费用。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青华朕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中悬挂的POP降价标签纸上、销售人员胸牌上,及通向其经营场所的楼梯侧面使用了华联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双飞雁”图形注册商标,上述行为侵犯了华联公司所享有的“双飞雁”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青华朕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了“华联”、“北京华联”、“华联二层卖场”、“华联百货二层招商”等文字。鉴于“华联”为华联公司企业名称中最具有识别意义的实质部分,青华朕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华联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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