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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超市必须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
发布时间:2007-04-11 | 信息来源:重庆日报

  记者昨天从市商委获悉,从5月1日起,超市必须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否则最高将面临3万元处罚。 

  这是由商务部颁布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的。

  据介绍,该《办法》除要求超市必须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外,还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要求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市商委人士称,《办法》将自5月1日起施行,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市商委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来源:重庆日报 记者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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