玺诚、分众竞相进驻乐购超市惹纷争
发布时间:2007-07-25 | 信息来源:解放网
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因进驻乐购超市安置、运行“卖场信息化联播系统”而被同行玺诚文化传播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今天,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玺诚公司的诉请。
2004年3月至12月间,玺诚公司先后与上海镇宁乐购超市等13家乐购超市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经营“在店信息网”,合作期限为3年,合同期间乐购超市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同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形式(内容)的项目合作。2005年3月,玺诚公司发现,乐购超市与分众传媒正在接洽同类项目的合作。同年4月,乐购超市以节目画面品质差等为由向玺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遭玺诚公司拒绝。双方,为此在长宁区法院打起合同官司,乐购被判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2006年1月,分众广告公司分别与这13家乐购超市签订合同,由分众广告公司在上述乐购超市内安置、运行“卖场信息化联播系统”。2006年3月,玺诚公司以分众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玺诚公司与各乐购公司之间虽然签订了《合作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分众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