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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场强行收取商品“进场费”供货商“痛并承受着”
发布时间:2007-10-17 | 信息来源:零售网

      9月,是收获的季节,还有中秋佳节这个团圆的日子。可是,9月18号这天,却让月饼经销商王斌特别窝火,眼看着中秋节将至,以往合作很不错的某大型超市却突然要求他先交3万元进场销售费。面对突如其来的“狮子大张口”,王斌反复考虑了2天后,还是交了钱。毕竟月饼是时令产品,在这个节骨眼上负气不进店,企业的损失他也承担不起。

      类似王斌这样的遭遇,在商界早已司空见惯,收取“进场费”已成为零售业的一项潜规则。

      国内也曾有企业以“零进场费”的姿态出现过,但振臂一呼,全国上下响应者甚少,最后以失败告终。

      宝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一位高层人士指出,“进场费”问题在内地欠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典型。中西部一些省份,自身的商品生产加工业不发达,名优品牌很少,因而变成了沿海发达地区倾销商品的市场。生产厂家或供货商,为扩大其市场份额,采取比拼“进场费”的手段十分普遍。

      零售商认为,“进场费”是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服务与合作的费用,零售商为供货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销售环境和环节,为供货商提供了无形的价值和资产,对其商品是一种综合的升值服务。对供货商的商品质量和信誉也是一种制约和要求。

      面对收取“进场费”的现实,供货商显得很无奈:“因为客流量大、辐射范围广、出货量大,不能舍弃;因为它狮子大开口,费用多如牛毛,又让我们进退两难。不过为了能销售出更多的商品,我们只能交费进场。”一位供货商如是说,“不进去可能是等死,而进去则可能是找死。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价格是由市场调控的,进店费最终的承担者是消费者,这就是市场。”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汪浩认为,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用可以补偿因承担销售那些尚未被市场接受的新产品所承担的风险,从而降低了在销售新产品时承受的压力。但是不能否认,进场费的存在并不合理。

      “进场费,想说爱你不容易”———这是供货商的心声,也是一道难解的心结。毕竟“进场费”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产物,国家也没有明令取消,故“进场费”存在将在一定时期内以各种形式存在。

      那么,试图通过法规等行政立法手段来叫停各种不合理进场费,是否可行呢?

      北京市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强调: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迫供货商参加;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禁止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进场费。

      2006年10月18日,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交易现象,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了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

      采访中,有不少人提出:如果《办法》、《规范》能够切实实行,对零售商和供货商都是件好事,它将双方的交易行为约束在了契约形式之内,这样就能避免许多争议。然而,事实上,在零售商和供货商的谈判天平上很难找到平衡。“只要有利益,有销量,超市的进场费就会收。”业内人士对此分析说,不会因为一个“规定”发生什么变化。

      而北京一位经销商则认为,零售商完全可以把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赞助费用改头换面,加在允许收费的范畴之内;只要是按照合同收取费用,就不属于“强行收取”,那么零售商可以把所有的费用都写进合同,这样供货商不签合同进不了场,签了合同还是要交一堆费,《办法》、《规范》的约束力甚微。“由此可见,通过立法来解决进场费这个问题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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