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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家如免费提供塑料袋或被罚款5万
发布时间:2007-11-13 | 信息来源:文汇报
  今后,深圳商场如果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塑料袋,有可能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这是深圳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简称《环保条例》)中规定的。该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根据《环保条例》第五十三和第八十六条款,在深圳市范围内实行消费者有偿使用塑料袋制度,如果商家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或者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时,没有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法制办公室称,做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日益严重的“白色污染”,但是不少深圳市民认为,使用塑料袋购物现在已经深入人心,很难单靠一个条例就改变,关键是要提高人民的环保素质。更有市民担心商家不再向市民免费提供塑料袋会增加生活成本,而且出门随身携带购物袋也不符合人们的习惯。
   
  “既然要减少污染,为什么有钱就能购买塑料袋?”深圳市民吴小姐说。她建议,可否由商场提供可降解的环保袋,这样既方便了消费者,又减少了白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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