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妈买瓜被撞骨折 法院判超市担责40%
发布时间:2008-05-07 | 信息来源:燕赵都市报
超市促销西瓜引来顾客购买,66岁的孙大妈在“抢西瓜大战”中被一名顾客撞倒骨折。此事引发的诉讼昨日有了终审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超市对孙大妈的损失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以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
去年7月27日,省会66岁的孙大妈到一家超市购物,当天超市内进行西瓜促销。由于买西瓜时人多拥挤,孙大妈被一名顾客撞倒受伤,送到医院治疗时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孙大妈住院花费了大量费用。就为买个便宜点的西瓜,结果却落了个骨折,孙大妈认为自己的损害是由超市卖场混乱造成的,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两万多元。
庭审中,超市承认孙大妈是在超市购物过程中受伤,但认为损伤是由第三人造成,孙大妈本人没排队也存在过错,孙大妈被撞倒后,超市工作人员搀扶她离开卖场,所以超市不予赔偿。不过有证人证明,事发当天,很多人都在抢瓜,都没排队,孙大妈是被一个男顾客撞倒的,她倒地时怀里还抱着瓜,喊“救我”。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在促销时没有消除不安全因素,卖场秩序混乱导致孙大妈被撞,超市作为经营者存在过错。但依据法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孙大妈要求超市承担其全部损失,法院没有支持,而是判决对孙大妈的损失,超市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以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
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于是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超市搞促销活动,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超市在促销过程中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对现场抢购的顾客未能进行良好的疏导,导致孙大妈被拥挤的人群挤倒受伤,超市显然存在过错,但是孙大妈对此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受伤,亦存在过错。双方都承认孙大妈是被其他顾客撞倒,所以超市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