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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超市对供货商进行“缺一罚十”遭质疑
发布时间:2009-08-30 | 信息来源:温州都市报
  “我将自己的投货单给了超市,单子上的10箱货就没卸下车,超市要对公司进行‘缺一罚十’的处罚。”日前,温州某食品公司湖北籍驾驶员廖先生打电话到新闻热线88868886,称他给瑞安某超市送货过程中,他们公司遭遇不公平的处罚。  

  廖先生称,他们公司是该超市的供货商。8月25日下午,他为公司送一车某品牌冰淇淋到超市。卸货时,他将一张本该自己留底的投货单错给了超市,因此单子上的10箱货没有卸下来。验货时,超市发现少了10箱冰淇淋,廖先生这才意识到手上没有这10箱冰淇淋的投货单。 

  虽然单子没了,但货还在车上。廖先生当即说明原因,并提出将车上10箱冰淇淋补给超市,却遭到超市拒收。对方认为,廖先生的行为是对超市的欺骗。当天晚上,该超市宣布,按照规定对供货商予以“缺一罚十”的处罚。 

  “一箱冰淇淋70多元,10箱就要赔700多元,如果按照‘缺一罚十’来处理的话,就要赔7000多元,后经协商,说赔4000元了结。”廖先生说,他为公司送货给该超市已有一年多时间,从没出过差错,更没有欺骗的企图。 

  日前,记者来到该超市,在超市售货区的一面墙上,悬挂着该超市定的“收货‘缺一罚十’规定”,“缺一罚十”的依据以供货商投单或厂商送货单记载的数量为准,仓管部门依订单或厂商送货单查验,数量如有缺少,对厂商实施“缺一罚十”。 

  该超市客服部门负责人称,当时驾驶员已完成卸货,超市视其已经完成送货程序,因此验货时发现缺货,便按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罚款款项将在超市支付的货款内扣除,或者该食品公司用价值4000元的货物抵除。他表示,如果超市在退货给供货商的时候发生同样问题,供货商也可以对超市“缺一罚十”,因此这项规定是公平的。 

  对于超市“缺一罚十”的规定,瑞安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认为,超市对供货商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若此争议无法解决,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金克明认为,驾驶员卸货时若因操作失误导致缺货,那驾驶员今后应当注意,吸取教训。若是故意为之,则这种做法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谴责。 

  金克明表示,超市和供货商是处在平等的位置,超市的处罚规定,应当和供货商共同协商制订,该超市仅以“店堂告示”已明示为由,单方对供货商进行处罚,没有法律效力。供货商可就罚款事宜与超市协商调解,若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 尤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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