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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被刷近万元 超市担责30%
发布时间:2009-10-20 | 信息来源:东方早报
  钱包被窃,信用卡也被人在超市盗刷。杨小姐在为“小偷”买单的同时,怒告超市未尽审查义务。日前,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超市应赔偿原告杨小姐经济损失2994元。 

  今年3月21日,杨小姐钱包被偷,同时失窃的还有一张信用卡。随后,杨小姐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通知:失窃信用卡已刷卡消费3次,共计金额1.8万余元。其中,在一家超市分别消费5700元和4280元。事发后,杨小姐将超市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杨小姐明知信用卡未设密码,又因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导致被盗刷,自身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责。此外,盗卡人消费时签名与涉案信用卡印制姓名拼音存在明显差异,证实超市职工未能完全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责。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顾文剑 徐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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