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财政部
【发布文号】商财发〔2007〕121号
【发布日期】2007-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加快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商务部、财政部决定继续对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要求,已在商务部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批准在县级(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级市、地区、师,下同)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流通网络、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的建设项目,可享受资金支持,包括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以及开办农家店,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
二、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承办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东部地区企业贴息率不超过4%,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企业贴息率不超过5%。
(二)农家店资金补助:对承办企业在东部地区建设的每个农家店补助4000元,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6000元。以上资金主要用于农家店货架、电脑、装修、牌匾及配送车辆等硬件设施和农家店店长培训等方面投入。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办企业在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或行政村建设项目;
(二)承办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经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企业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四)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农资农家店建设标准分别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特别是符合农家店商品配送率标准。
四、资金拨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商务部按照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目标核准各地建设规划。财政部按照商务部核准的各地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将2007年农家店补贴资金的60%预拨到各省级财政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包括财务和业务部门,下同)会同当地财政厅(局)(以下统称地方主管部门)制定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拨付程序,各地制订的资金拨付程序于2007年5月30日前报商务部(财务司、市场建设司)、财政部(企业司)备案。各省级财政部门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将预拨资金向地县进行预拨。
(三)地方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建设的农家店组织验收,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完成当年的项目,承办企业可在申请验收的同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四)地方主管部门对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应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于2008年1月31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提交资金清算申请,同时提交《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清算表》(附件1)、《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按照企业顺序单独装订成册)、《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4)、《2005—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5)、《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附件6)。
(五)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项目验收结果,对2007年度项目资金进行清算,补齐不足部分。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清算资金后30日内,根据本地制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将验收合格农家店的补贴资金及配送中心贷款贴息拨付到承办企业。
(六)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承办企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并附按属地化原则填列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项目清单;
(二)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配送中心固定资产中长期投资贷款贴息申请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财务章);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
(四)地方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是财务和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财务和业务管理;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定期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资金及时到位和定向使用。
七、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核减直至取消所在地年度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市场建设司)、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附件:1.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清算表
2.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
3.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
4.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
5.2005—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
6.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
商务部 财政部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