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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粤闽试点 连锁企业供应商或洗牌
发布时间:2012-11-16 |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从11月1日起,福建省、广东省及厦门市、深圳市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从目前试点行业来看,包含其中的六项现代服务业几乎覆盖了与连锁企业发展相关的一系列服务,比如技术、咨询、信息、软件、业务流程、商标和知识产权,以及广告、运输、租赁等都已纳入税改范畴。”天津一家零售企业负责人表示。

  不过,记者了解获悉,占很大比重的连锁企业还不清楚“营改增”试点后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很多企业还在观望。”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及商务咨询部合伙人张宝云在第十四届中国连锁业会议上表示,其实这次税改增可能对连锁企业未来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关于供应商的选择产生较大影响。

  供应链环节税率调整间接影响终端

  据悉,增值税一般纳税税率是17%。记者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了解到,“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发生了较大的调整,之前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从5%提高到17%。不过,对于试点之前收购、购进或自置的有形动产增值税税率还可以选择3%的简易征收办法。

  同时,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率调整为11%,试点之前,其缴纳的是3%的营业税税率。而与连锁业最密切相关的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营改增后税率则为6%。

  广东“增值税改革对连锁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收入方面,二是费用方面。”张宝云表示,连锁行业与其它产业不同,其供应链较长,中间任何一个环节业务税率的调整,都不可避免地将对终端企业产生连锁影响。这意味着,未来连锁企业的税率是混杂在一起的,小规模的连锁企业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但如果是提供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则可能按6%缴纳;而物流运输的供应商要按11%纳增值税;正常的货物买卖则按照一般的17%税率纳税。

  跨区域采购选择更多变

  同时,鉴于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这其中势必牵扯到在试点区域的企业到非试点区域开店,非试点区域的企业到试点区域运营,以及试点区域企业选择非试点区域的供应商,非试点区域的企业选择试点区域的供应商,由此产生的复杂的进项税抵扣问题,也将对连锁企业产生较大的企业。

  “比如在试点区域的一个大型连锁企业需要物流配送,通常这部分业务都是外包给第三方供应商。”张宝云表示,试点改革以后,交通物流从之前3%-5%的营业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率。如果这家大型连锁企业选择的物流供应商在非试点区域,后者仍沿用营业税,不能提供增值税,那么这家连锁企业就无法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从而增加税收负担,“所以我们建议,这样的企业尽量选择在试点地区以内的物流公司作为供应商。”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广告费用中。以前连锁企业的广告费用按5%营业税缴纳,试点后变为6%的增值税,虽然增幅为1%,但6%的广告费用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用作连锁企业进项税抵扣,从而降低纳税金额。“基于这一原因,很多连锁企业多选择试点地区的广告供应商。”上海一家广告公司的经理向记者表示,今年该公司上海业务增长迅速,正是因为上海地区8月实行税改后增值税发票带来的吸引力。

  不过,“连锁企业是否选择试点区域的供应商要根据自身情况。”张宝云表示,比如连锁企业采购地点选在非试点区域,可能拿不到一般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但如果非试点区域的采购价格相当低,可以通过降低采购价格转移赋税,也是一个不同的商业安排。另外,试点地区的商品销售给非试点地区,如果对方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税率是17%,试点区域可以给其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税金额,少缴税。这可以吸引非试点区域多向试点区域采购;但对方如果是非试点地区的非一般纳税人,税率是3%,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比对方的税率高,则可能增加其税赋,影响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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