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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政府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15 | 信息来源:闽东日报
    宁德市政府日前出台《宁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方法和标准等作出详细规定。举报者将可获得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办法》规定8种情形举报可申请奖励,具体包括: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禁药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止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明确,市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要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原则接受举报,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范围的举报,在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举报奖励批复后,行政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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