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出售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一系列规格标准,甚至检测,不同的食品其标准程度也会不一样,这些标准关乎着日后食用这些食品的消费者的健康,所以极为严格,缺一不可,一旦违规被查检出来就会受到有关部门的整改通知和处罚,例如轰动一时的三鹿奶粉和近日被爆出的“雪糕界的网红产品奥雪牌双黄蛋雪糕”。
这些食品质量中我们最为熟悉的一项就是“保质期”,这是最容易理解认知的一项质量标准,之前大家都以为保质期的意思是“过了保质期这个食品就完全失去了效用价值”,其实不然,保质期只是指产品的最佳食用期,也就是产品在正常推荐下的质量保证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色、香、味没有改变,仍然可以食用。
说到这里,我们在超市看到的那些打折、降价、买一送一的商品是什么情况呢?商品如果没有失效、变质,并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而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可以降价销售,但必须标名为处理品或标明为降价销售,如果商品不能达到安全、卫生指标的则不能再用于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投入流通。
还有非常关键的一点:在保质期内,商品的生产企业会对商品的质量负明示担保责任,销售者可以销售,消费者可以使用,也就是说,在保质期内食用商家是需要对消费者负责的,而保质期外食用商家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说过了保质期的食品还具有一定效用价值,那过了“保存期”的食品已完全丧失原有效用价值。
那什么是“保存期”呢?产品的保存期,也称为产品的保存日期,是产品的最长保存期限,超过了保存期的产品,已丧失了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质量已没有了保障,过了保存期的产品是禁止对外销售的,更别说被消费者拿来使用。
换句话说,如果某一食品超过了保质期,但其不一定就超过了保存期。所以你明白了吗?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也明定着: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大家看完后有想法或疑问可随时在下方留言评论,感谢阅读,惠法网会持续和大家分享法律相关事件和针对企业与个人的法律知识。